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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國際合作大局 提升自身業務水平

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保障

孔慶江

2015年09月18日08:1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習近平同志提出的“一帶一路”建設,順應和平、發展、合作、共贏的時代潮流,得到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和沿線國家的積極回應。“一帶一路”建設包括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能源、通信、貿易、知識產權、投資、稅收等一系列領域的改革和國際合作,對外涉及亞歐大陸眾多國家,對內囊括從沿海到內陸廣闊地區,范圍廣、影響大。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必然會遇到一系列新型法律糾紛,需要通過高效公正的司法渠道解決。同時,中國是“一帶一路”建設的倡議者和領頭羊,各國必然更加關注中國法律制度特別是司法體制的運行情況。因此,司法機關必須服務國際合作大局、提升自身業務水平,立足我國發展、放眼國際需求,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有效司法保障。

  在管轄權方面,“一帶一路”建設中發生的爭議很大一部分屬於跨國商事糾紛,司法機關需要重視涉外商事案件管轄權問題,遵守民事訴訟法律和相關國際條約的規定,主動恰當地行使管轄權,既堅定維護我國司法主權,又使“一帶一路”參與者尋求司法救濟的渠道暢通。同時,應考慮國際禮讓特別是互惠原則,盡量減少管轄權沖突,和平處理管轄權糾紛。

  在司法協助方面,我國法院應根據我國締結的國際條約和互惠原則,尊重對方國家的法律,堅持平等原則,加強與相關國家司法機關合作,促進跨國司法協助。在為相關國家提供協助方面,我國司法機關一般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程序處理外方相關請求,在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前提下也可以按其請求的特殊方式進行。

  在法律適用方面,“一帶一路”建設中涉及的爭議大多比較復雜,立法空白可能更多暴露。處理案件適用的法律可能是多國法律或國際公約,一些區域性規定也可能被運用。對此,應區分不同情況,決定適用國際條約、本國法、外國法或者國際商事習慣、一般法律原則。

  在與商事仲裁銜接方面,“一帶一路”建設中發生的爭議必然會衍生出國際商事仲裁需求,但商事仲裁有賴於司法機關配合。當國際商事仲裁裁決作出后,依照國際條約和我國法律承認與執行裁決,是司法機關的重要任務。值得一提的是,隨著海外投資增多,在與東道國發生爭議后,如投資者母國與東道國訂有雙邊投資協定,爭議就可能被訴諸國際仲裁,這樣就牽涉法院管轄權與國際仲裁管轄權之間的關系問題。如果一個沿線國家投資者在中國投資時發生爭議,我國法院不但需要處理這些問題,而且需要處理國際仲裁裁決在中國的執行問題。

  在對外開放和區域合作方面,我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之間的互動會更加頻繁。多邊合作機制如上海合作組織、中國—東盟“10+1”、亞太經合組織等的作用會進一步加強,對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形成和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對此,司法機關除了通過依法審判維護秩序、提供司法保障,還可以發揮能動作用,合理恰當地解釋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使國際經貿活動有“法”可依,從而更好地推動國際合作。同時,在推進國際新規則建立過程中,司法機關不應置身事外,而應從司法實踐出發,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讓這類新規則更具可操作性。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院長、教授)


  《 人民日報 》( 2015年09月18日 07 版)

(責編:萬鵬、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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