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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書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若干前沿問題研究

2015年01月04日10:12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摘要: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是全面推進我國依法治國的總綱。《決定》提出並闡述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的許多重要理論和實踐問題。本文分析了全面推進我國依法治國中的7個前沿問題,即2個“堅持”、5個“關於”。並對這些問題提出了作者的見解。

關鍵詞:依法治國 理論和實踐 前沿問題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是全面推進我國依法治國的總綱。《決定》內容十分非富。從實踐上看,涉及180多項法治改革。從理論上看,覆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宏觀、中觀和微觀層面。其中有些前沿問題,需要我們進一步去研究、探討和解決。本文講的前沿問題,是指在法治理論和實踐中既非常重要、當前又有不同認識或正在討論的問題。限於篇幅,本文僅就以下7個問題談談筆者看法,供讀者參考並以此求教於同行。

一、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

我們黨先后提出了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方略,並且歷來強調要把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結合起來。這次《決定》在論述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時提出要做到五個“堅持”,其中第四個“堅持”就是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

但是,無論在現實生活裡,還是在理論研究中都不斷提出這個問題:這兩者究竟何者為大,或何者為先?而且對此各持一端者大有人在。為何會產生這個現象?筆者認為這與中西方法律文化對我們的影響有密切關系。對這方面的研究結果表明,西方法律文化的特點主要是:突出理性思維、重視程序正義、視法為最高權威並主張要對權力進行制衡等。從總體上看,西方法律文化的特征是崇尚法治,忽視乃至於貶低德治﹔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點主要是:它與道德緊密結合、視法為工具並不認為法是最高權威,而且認為秩序高於法,主張要兼顧情、理、法等。雖然我國歷史上的法家也主張要依法治國,但學界大多認為自漢代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輔”后,以德治國就成為中國歷代統治階級的主流思想,即通常說的“半部《論語》治天下”。因此,從總體上看,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征是崇尚德治,輕視乃至於藐視法治。在中西方法律文化對我國社會及其成員都有很大影響的今天,出現“法治與德治何者為大,何者為先”的爭論是不奇怪的。深入研究這個問題,對於我們增進共識是大有裨益的。

筆者認為,如同研究任何重大理論問題都要提倡辯証思維的道理一樣,研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問題,要講“兩句話”,要克服形而上學思維。也就是要多講“有機統一”, 少講或不講“何者為大,何者為先”。展開地說,也就是要強調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結合。這是因為,依法治國屬於政治文明建設范疇,是國家治理的主要方式。以德治國屬於精神文明建設范疇,是思想道德建設的主要方式。雖然兩者屬於不同范疇,但是其價值和精神的內核是相通的。兩者都主張公平正義、尊重人權、追求真善美等,都主張把國家引向善治,把社會導向文明。

正因為如此,我們黨歷來是強調要把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統一起來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鄧小平就強調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在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后,十六大闡述了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是相輔相成的。十七大既論述了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又論述了弘揚中華文化,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十八大重申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十八屆四中的《決定》對這兩者結合作了最新的全面論述。《決定》指出:國家和社會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發揮作用。必須堅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培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既重視發揮法律的規范作用,又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二、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

黨的十六大報告第一次論述了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無論是不斷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建設,還是積極穩妥地推進我國政治體制改革,這都是一條根本原則。《決定》明確指出: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筆者認為黨的文獻對這條根本原則的表述,好就好在它既指出了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下,從總體和本質上看,這三者是一致的,又包含著在有的時候、有些地方這三者會出現不統一。正因為會出現不統一的狀況,實現這三者統一,就成為我們的努力方向。我們要全面理解和正確把握這個科學的提法,而不要去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口號。比如,有的司法單位曾提出這麼一個口號:黨的領導高於一切、人民利益高於一切、法律高於一切。提這類口號容易出現自相矛盾的狀況。因為人們很自然會問:到底哪個更高?

《決定》在總結十六大以來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建設實踐基礎上,進一步展開了這條根本原則,即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簡稱《說明》)中概括的“三統一”、“四善於”。這是《決定》理論創新的重要內容。

關於“三統一”,是指要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同依法執政基本方式統一起來,把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統一起來,把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統一起來。

關於“四善於”, 是指要善於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善於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於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善於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中央權威、維護全黨全國團結統一。

如同我們並不忌諱指出我國經濟發展存在著問題的道理一樣,我們也不必忌諱在“三統一”、“四善於”方面存在的問題,這是實事求是的態度。在這方面習近平總書記給我們作出了榜樣。他在《說明》中明確指出,我國立法和司法領域都存在著一些急需解決的突出問題。因此,今后在全面推進我國依法治國的實踐中,我們要扎扎實實地貫徹這“三統一”和“四善於”的原則。

當然,我們說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並不是說在這個根本原則中就沒有重點或核心了。應該看到,堅持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系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核心問題,也是這次《決定》闡述的最重要問題。這是因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件大事能不能辦好,最關鍵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確、政治保証是不是堅強有力,具體講就是要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証。

《決定》對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系,作了迄今為止最為明確最為詳細的論述: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前己述及,“三統一”、“四善於”,既是對這一根本原則的展開,又是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堅持黨的領導作出的系統部署。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說明》中指出: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我國憲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黨帶領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取得的成果,確立了在歷史和人民選擇中形成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對這一點,要理直氣壯講、大張旗鼓講。要向干部群眾講清楚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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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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