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區        注冊

(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

喬曉陽: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取得的歷史性成就

2014年11月19日08:4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取得的歷史性成就(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我們黨高度重視法治建設。長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深刻總結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成功經驗和深刻教訓,提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治,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國確定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執政確定為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積極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取得歷史性成就。目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法治政府建設穩步推進,司法體制不斷完善,全社會法治觀念明顯增強。”這一論斷是完全符合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際的,是經得起歷史和人民檢驗的。

  把依法治國確定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開啟我國法治建設新紀元。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新中國第一部憲法,還通過全國人大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組織法、法院和檢察院組織法等一系列法律。此后,黨和國家為貫徹落實“五四憲法”做了大量工作。但從1957年以后,特別是由於“文化大革命”十年內亂,我國社會主義法制遭到嚴重破壞。1978年底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慘痛教訓,作出把國家工作中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重大決策,強調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鄧小平同志強調指出,要“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我們黨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十六字方針。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作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決定,第一次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黨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國確立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証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1999年“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被寫入憲法,這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確定,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入一個新階段。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為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進一步指明了正確的發展道路和前進方向。黨的十七大、十八大高舉社會主義法治旗幟,從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法治建設的各個環節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要求。

  在黨的領導下,努力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全國各族人民朝著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闊步前進。

  把依法執政確定為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

  習近平同志指出,要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這是我們黨對共產黨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新認識,是我們黨形成的推進依法治國和依法執政新理念。把依法執政確定為黨治國理政基本方式的主要要求是:第一,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這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內在要求和本質特征。第二,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領導人民執行憲法和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真正做到領導立法、保証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這是黨堅持依憲執政、依憲治國的基本內容和主要任務。第三,堅持憲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要以憲法和法律為行為准則,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這是恪守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原則和底線邊界。第四,黨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同依法執政基本方式統一起來,善於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善於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於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善於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黨和國家權威、維護全黨全國團結統一,支持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這是黨運用法治方式治國理政的總體要求和基本方法。第五,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帶頭厲行法治,不斷提高依法執政能力和水平,不斷推進各項治國理政活動的制度化、法律化。各級領導干部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這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新形勢下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應當具有的基本素質和執政能力。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如期形成

  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實現有法可依,是新時期我國法治建設的一項重點任務,也是新時期立法工作的一個基本目標。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新憲法,並提出要逐步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獨立的法律體系。1997年黨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立法目標。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以憲法為統帥,以法律為主干,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重要組成部分,由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統一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是指涵蓋我國社會關系各個方面的法律部門已經齊全,各法律部門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經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比較完備,法律體系內部總體做到科學和諧統一。

  新中國成立后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經過各方面堅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到2014年9月,我國已制定現行有效法律242件、行政法規737件、地方性法規8500多件、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800多件,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黨和人民意志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各方面已經實現有法可依。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永葆本色的法治根基,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創新實踐的法治體現,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興旺發達的法治保障。它的形成是我國法治建設的一個重要裡程碑,體現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偉大成果,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應繼續加強立法工作,推進民主科學立法,提高立法質量,不斷完善和發展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法治政府建設穩步推進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環節,法治政府建設是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最近10多年,經過各方面共同努力,我國法治政府建設成績斐然。

  第一,法治政府的制度體系基本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很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是行政法,即對行政機關的組織、行為、救濟與監督進行規范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從總體上保証了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救濟與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有法可依。

  第二,政府行政職能進一步轉變,行政體制改革不斷深化。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后進行了7次政府機構改革,政府職能不斷轉變,在堅持抓好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的同時,更加注重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和環境保護,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方式創新﹔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和強制權以及綜合執法工作,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

  第三,行政權力運行得到有效規范,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行政問責明顯加強,政府工作更加公開透明。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對行政權監督和行政問責的制度體系總體形成,監督和問責逐步朝著制度化、常態化、規范化方向發展。各級政府自覺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加強政府系統內部的層級監督,充分發揮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的作用,高度重視新聞輿論和人民群眾的監督,監督和問責力度不斷加大。同時,公開政務信息,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信息公開,深入推進辦事公開,拓寬公開辦事領域。

  第四,行政機關公務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有了很大增強。通過各種依法行政的培訓、考核機制,廣大公務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越來越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通過開展行政調解,進行行政復議,處理勞動爭議,加強信訪工作,支持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依法妥善處理和化解了大量民間糾紛和行政糾紛,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注重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建設,以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應急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類應急預案為骨干的應急管理制度體系已經形成,依法應對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群體性事件等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明顯提高。

  司法體制不斷完善

  我們黨高度重視我國司法體制的改革和完善。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証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改革任務。黨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都作出了不斷完善司法體制的改革部署。通過幾輪司法改革,我國司法制度不斷完善,贏得了人民群眾的認可與支持。

  第一,優化司法機關職權配置,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執行體制,建立統一管理、分權制約機制,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探索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統一裁判尺度,減少“同案不同判”現象,成為看得見的公正“參照系”﹔強化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偵查和刑事審判活動、監管場所、刑罰變更執行等環節的法律監督,上級檢察院加強對下級檢察院審查逮捕工作的監督制約,防止錯誤逮捕和“以捕代偵”﹔理順上下級法院關系、改革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制度,依法獨立審判、確保司法公正﹔深化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實行辦案過程和結果全面公開,讓司法權在陽光下運行﹔人民陪審員制度不斷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全面建立,讓民眾參與司法,使監督者也受到監督。通過多管齊下的改革,促進嚴格公正文明廉潔執法,提升司法機關公信力。

  第二,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通過修改完善刑法、刑事訴訟法等重要法律,完善刑罰結構,提高對嚴重犯罪的懲治能力,強化人權司法保障﹔制定非法証據排除規則,建立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錄音錄像制度,落實辯護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和調查取証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貫徹“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減少死刑罪名,嚴格限制和慎重適用死刑﹔完善社區矯正制度,幫助曾犯罪人員積極融入社會,降低重新犯罪率﹔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從寬處理機制,建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幫助輕微犯罪的未成年人順利回歸社會,增加社會和諧因素。

  第三,完善政法隊伍管理體制,提升執法司法水平。實行統一的國家司法考試制度,將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取得律師資格和擔任公証員的考試納入國家司法考試。從2002年到2011年底,全國共有近50萬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與此同時,政法各單位不斷完善職業培訓制度,積極創新培訓理念、方法和手段,使培訓更加貼近執法實踐、符合執法要求。5年來,全國共培訓法官150萬余人次、檢察官75萬人次、公安民警600萬人次,大大提高了干警執法辦案、服務群眾的能力水平。

  通過完善律師制度,明確了律師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職業定位,切實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促進了律師業健康發展。截至2011年底,我國有律師事務所1.82萬家,律師隊伍發展到21.5萬人。

  全社會法治理念明顯增強

  在全體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識,在全社會樹立法治理念,形成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形成不願違法、不能違法、不敢違法以及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是我國法治建設取得成功的基礎條件和重要標志。改革開放以來,法治在深刻改變中國社會的同時,也日益改變著中國人的觀念,民主、法治、自由、人權、公平、正義等理念潛移默化地影響人們的價值觀念、融入人們的生活方式,全社會的法治理念明顯增強。

  從1985年起,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通過6個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識的決定,已連續實施6個五年普法規劃。目前,“六五”(2011—2015年)普法全面推進,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各項法律法規得到廣泛宣傳普及,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廣泛深入的法治宣傳教育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普及法律知識的對象是全體公民,重點是國家公務人員。對普通公民,普及法律知識的目的不僅是要讓他們知法尊法守法,更重要的是讓他們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國家公務人員,要求他們牢固樹立法治觀念,更加自覺地依法辦事﹔對全社會,則要求弘揚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五五”普法期間,加強公務員崗位職能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試考核,全國共培訓公務員4200多萬人次,公務員參加法律知識考試2700多萬人次﹔組織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法律知識培訓3.35萬多期,培訓人員290多萬人次,舉辦講座、報告會5.13萬多場次,參加人員620多萬人次﹔培訓農村“兩委”干部1200多萬人次,培訓農民工1.56億人次,提高了農民法律意識。

  重視普及法律知識與依法治理相結合,廣泛開展“依法治省”(市、縣、鄉、村),開展法治城市和法治縣(市、區)創建活動。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遍成立由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擔任組長的普法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健全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實施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領導體制。各部門、各行業成立由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任組長的普法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本部門本行業普法工作的領導。

  從1994年至今,中共中央政治局先后舉行100多次集體學習,其中有近30次是關於法治建設或者涉及法治內容的。中央政治局帶頭進行法治講座和學習,對推動全社會特別是國家公務人員學習法律知識、樹立法治意識、增強法治理念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常務會議、全國政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也舉行一系列法治學習,各級黨組織和國家機關集體學習法律知識已形成制度。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學習微平台”
(責編:萬鵬、謝磊)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熱點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