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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波:反腐需紀律與法律“無縫銜接”

2014年07月23日08:21   

黨的十八大之后,黨中央的“打虎”行動有目共睹,人心大快,信心大振。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加強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制度建設,讓法律制度剛性運行。這對於鞏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成果,提升治理腐敗科學化水平和權威性、效率性,具有重要意義和深遠影響。

反腐法治化,既是法治建設增長極,也是治理腐敗制高點。它有兩大基礎模塊:一是立法,重在“立法必良”﹔二是執法,貴在“立法必行”。應當看到,這兩方面仍有些亟待解決的實際問題。如法律“網眼”有疏有密,失之於寬、失之於軟,個別有部門利益傾向的“惡法”成了反腐“攔路虎”,選擇性執法造成肅貪壓力衰減的“漏斗效應”等。

眾所周知,“權力入籠”是反腐必由之路。在我國,權力囚籠實有兩重,即“紀律之籠”和“法律之籠”。這本是巨大優勢,在懲治打擊上可有倍增效果。然而,如紀律與法律間“縫隙”過大,或銜接不夠有斷層,卻會帶來反向效果,既造成執紀困境,也凸顯法治滯后,甚至有執紀量刑“兩頭不靠”的尷尬。如深圳市政協原副主席黃志光受賄案,公訴機關雖認為其捐往寺院的百萬賄款屬受賄,但法院卻未予認定。圍繞該案的爭議,涉及司法技術,也直指深層法治理念。

紀律和法律雖都有強制性、規范性,但不能簡單畫等號。法律是面向全體社會成員的底線標准,紀律是對特定人群行為規范和職業操守的格式化要求﹔紀律標准通常高於法律,但違法成本卻大於違紀成本。一旦“立法供給不足”,將導致違法亂紀成本低、收益大,甚至引發前“腐”后繼的破窗效應。特別是,立法舉措相較司法實踐可有“延時”,司法環節尤重程序正義,但不能喪失法律對“假惡丑貪”的動態打擊能力,以及對實體正義的維護彰顯功能。

按照中央部署,要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紀律防線和法律底線是打造“三不”機制的“雙保險”,黨紀與國法需“無縫銜接”,加大違紀違法成本,既以問題導向補齊法治“短板”,又把行之有效的紀律上升為法律。除修改刑法加大腐敗犯罪懲戒力度等選項,還應聚焦執紀重點。如2009年浙江某鎮衛生院院長44萬余元公款吃喝玩樂案,法院全額認定為貪污款並判刑11年,已打破“刑不上吃喝”。當前,治理公款吃喝應借鑒“網絡謠言入刑”,適時將違反八項規定精神的行為入罪。而將“裸官”治理納入《公務員法》框架、借鑒辯訴交易制度打擊“愈賄愈富”的行賄人等,亦可提上修法立法議程。

此外,在全面深化改革“大盤子”中,紀律檢查體制機制改革備受矚目。把改革紅利、政策條件轉換為法治資源,也是當務之急。如從宏觀看,應將辦案以上級紀委為主等改革固化到《行政監察法》等現有法治架構﹔從微觀看,理順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職責與關系,加強銜接配合,對案件移送、調查取証技術和辦案証據轉換,罪與非罪的認定等,給予“更給力”的法律支撐。(高波 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

來源:中國黨政干部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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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朱書緣、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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