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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報:提升非政府組織的社會治理能力

2014年05月24日09:07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提升非政府組織的社會治理能力

  圖片來源:學習時報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新時期黨和國家面臨的一項艱巨而宏大的歷史任務,反映了改革進入關鍵時期我國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共同願望。建設民主法治、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公平正義、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僅靠我國社會傳統的“二元治理”主體——政府與市場很難完成。重視提升非政府組織的社會治理能力,應當成為現階段推進我國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路徑。

  非政府組織對於和諧社會建構的促進作用

  非政府組織利於和諧社會關系的形成。社會轉型期,價值觀日益呈現出多元化、多樣化趨勢,民眾政治參與熱情日增,利益沖突頻現。非政府組織作為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公平的重要組織,在表達和協調各方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非政府組織是民眾自願組成的社會組織,在民眾利益表達、謀求公共利益、協調各方利益、緩減各方矛盾方面均可發揮重要作用。非政府組織將不同利益群體聯結成一個密切聯系社會的有機體,便於集中民眾智慧和資源,發揮民眾自我管理能力,促進和諧社會關系的形成。

  非政府組織利於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需要民眾廣泛的政治參與。非政府組織作為民眾與政府溝通的橋梁,可以把民眾的意願傳遞給政府,使得政府在集思廣益基礎上制定公共政策,進而保証政治運行的理性、科學。

  非政府組織利於社會道德文化精神的培育。非政府組織組建的宗旨是為社會服務。在社會發展中,非政府組織可以通過橋梁和政府進行溝通,便於組織成員民意上傳,緩解或消融民眾和政府的對立情緒。在組織民眾民意傳達中,非政府組織自身的志願精神、服務意識和奉獻精神在民眾之間傳播,會逐漸內化為民眾內心的價值取向,有利於社會道德的形成,成為社會管理的軟實力。

  非政府組織社會治理能力發展的障礙

  目前我國非政府組織社會治理能力的發展存在諸多障礙,影響了其在和諧社會建構中的功能發揮,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行政干預過多,獨立性缺失。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很多行業性的、社會性的和公益性的事務管理職能被非政府組織所承擔。政府在宏觀調控中逐漸減少了對微觀社會事務的管理,非政府組織取得了獨立性的地位。這種獨立性是非政府組織的重要特征,是非政府組織實現真實民意表達具備的素質。但在現實中,雙重管理制度嚴重制約了非政府組織的發展,導致非政府組織缺乏獨立性,嚴重制約了非政府組織社會治理功能的發揮。

  立法工作落后,民眾志願精神的缺失。沒有完善的法律制度,非政府組織很容易偏離原初提供有效的公益產品的組織目標。我國目前盡管已有社團管理登記條例、基金會管理辦法和公益事業捐贈法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但存在很多條款過於落后、寬泛、可操作性差等問題。非政府組織要依靠民眾的志願精神推進工作的開展,其開展工作所需要的財政收入也要依靠民眾的捐助。但由於立法缺失造成的很多非政府組織監督機制的缺位,導致非政府組織失去其正確的發展方向。以營利為目的發展非政府組織,會嚴重挫傷非政府組織聯誼民眾的形象,從而喪失公益性,嚴重影響公民志願精神的培育,降低其社會治理能力。

  提升非政府組織治理能力,推進和諧社會建構

  轉變思想觀念,重視非政府組織的建設。很多國家都將非政府組織作為政府的親密合作伙伴加以對待,充分利用非政府組織社會治理能力推動本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但由於我國非政府組織歷來不發達,政府和民眾對其功能缺乏認識,阻礙了非政府組織的成長。因此,我們要轉變觀念,充分認識非政府組織對於社會發展、公民利益的重要意義,積極推進非政府組織理論研究,為和諧社會的建構助力。

  轉變政府職能,提升非政府組織的獨立性。政府管理過多不僅會增大政府壓力、降低行政效率,而且會扼殺非政府組織獨立、自主精神,降低非政府組織的社會治理能力。因此,為了提升非政府組織的治理能力,必須轉變政府職能。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漸趨深入,政府要學會釋放權力,還權於社會,還權於民。隻有這樣,社會獨立的空間才會加大,非政府組織才會贏得獨立、自由的發展氛圍,能夠廣泛參與社會治理和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獨立提出自己的意見,與政府共同推進社會治理。

  提升立法工作速度,規范非政府組織的運作。法律不完善、不健全,組織就難以得到規范運作。同樣,缺乏法律建構,非政府組織就會缺失一個安全閥,同時缺失一個監督閥,可能會使非政府組織走向歧路。當前,我們要在有關立法和司法機關的帶領下,著力為非政府組織的建立、發展和運作制定配套法律體系,確保非政府組織的運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為非政府組織合法運作提供法律保障,提升非政府組織在和諧社會建構中的作用,維系社會人與人的和諧關系。

  加強公民志願精神培育,提升非政府組織的志願性。公民志願精神指公民具備一種為他的素養,表現為公民的公共意識、公共精神、和諧共生理念等。非政府組織的建立主要依靠公民的志願精神,它是非政府組織產生和存在的基礎精神。缺失志願精神,非政府組織就會失去本真含義,難以發揮聯系民眾和表達民眾意願的作用,從而失去社會治理能力,弱化對於和諧社會建構的組織意義。由此,我們應通過教育、輿論等手段培育公民志願精神,通過公民志願精神的塑造把民眾的公共意識、公共精神、和諧共生理念等培育起來,推進我國和諧社會的建構。

  (作者單位: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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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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