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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我國的就業政策
2012年12月14日15:05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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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實施了一系列積極就業政策

(一)積極就業政策的實施和演變

積極就業政策是與傳統被動型、以強調保障為主的就業政策相對應的一種就業政策,有利於創造就業。積極的就業政策強調在解決下崗失業問題上不僅要有生活的保障,更要注重幫助再就業﹔強調在大力開發就業崗位的同時,更加注重提高勞動者素質﹔強調在擴展多種渠道促進就業中,更注重推動勞動者自主創業帶動就業。相對單一性政策,積極的就業政策是通過對經濟發展施加政策影響,使之有利於擴大就業﹔對勞動者就業予以政策支持,調動他們自主就業的能動性﹔對企業用人給予政策引導,使之願意更多地吸納就業﹔對困難群體加大政策扶持,幫助他們擺脫失業困境﹔對市場供求匹配施加影響,強化公共就業服務和培訓﹔對失業的治理將防線提前,進行預防和調控﹔對社會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使之與促進就業形成聯動。

經過1997-2000年3年的國企改革攻堅戰,我國國企基本實現了整體扭虧為盈。與此同時,國企下崗失業問題也日益突出。據統計,在3年國企改革攻堅戰結束后的2001年,全國城鎮登記失業失業人數達到681萬,登記失業率為3.6%,創出那幾年來的新高。面對巨大的就業壓力,實施更為積極的就業政策勢在必行。2002年9月12-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在北京召開了全國再就業工作會議,這是改革開放以來就業方面最高規格的會議。同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中央12號文件),在總結我國就業、再就業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今后一個時期就業、再就業的新形勢和新特點,以解決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問題為重點,提出了積極的就業政策的基本框架,是指導我國新世紀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綱領性文件。為貫徹落實12號文件精神,相關部門相繼制定出台了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的8個配套文件。內容涉及收費減免、稅收扶持、小額信貸等。

第一階段積極就業政策實施期限為3年,即2002-2005年。這期間全國年均新增城鎮就業人員900多萬,與2002年之前相比,每年多增200萬就業人員。第一階段積極就業政策到期后,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普惠性,國務院又於2005年11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原有政策進行了“延續、擴展、調整、充實”。調整后的政策從2006年開始實施,仍暫定為3年,覆蓋了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高校畢業生和農民工就業等。至此,積極就業政策已從解決“再就業”問題轉向解決整個社會的就業問題。

黨的十七大報告對就業問題進行了創新性的闡述,指出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是積極就業政策的又一主要內容。2008年下半年,全球金融危機對我國的影響開始顯現,中央提出了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通過“保增長”達到“保就業”的目的,出台了針對性政策重點解決大學生和農民工就業。2009年2月,《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明確把就業工作擺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出著重做好企業職工穩定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失業人員再就業、農民工就業等。在這一框架下,政府還出台了對就業困難群體培訓的《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以及解決高校畢業生和農民工就業的專項舉措。

實踐証明,積極就業政策的實行,不僅促進了經濟轉型中下崗失業問題的解決,並且逐步普惠到城鄉廣大勞動者,特別是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中彰顯作用。著眼未來,必須進一步充實完善積極就業政策體系,強化其與財政、金融、產業政策的緊密結合,更好地落實《就業促進法》,推進法制化建設,加強就業服務、職業培訓和各項就業工作制度的建設,以形成長效機制,為實現新時期就業工作的目標任務提供有力的支撐和保障。

(責編:張湘憶(實習)、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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