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不在立法規劃中,並沒有經公開征求意見的居民身份証法修正案(下稱修正案),首次提交全國常委會審議即獲通過。
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身份証法的決定》,盡管修正案隻有六條,但因事關每個公民,仍然引發公眾矚目,其中兩條頗受爭議:
一是將指紋信息增加為居民身份証登記項目,並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証,應當登記指紋信息”﹔二是擴大警察查驗身份証范圍,將“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納入查証范圍。
此前,根據居民身份証法,警方僅在四種情形下可查驗居民身份証:“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和“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王建勛認為,新增的查驗情形以“場所”而非“特殊情形”為標准,大大擴大了查驗范圍,隻要公民出現在這些地方,警察就有權查驗,這容易導致權力濫用。
據介紹,警察可以將人帶走盤查24小時乃至48小時。
王建勛也認為,即使擴大警方查驗身份証范圍,亦需建立配套機制,約束警方濫用該權力。
在清華大學余凌雲教授看來,修正案沒有詳細規定警察執行公務的具體程序。首先,沒有確立警察必須有“合理懷疑”方可查驗的規則﹔其次,對於公民拒絕查驗的情形,籠統規定“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有可能成為濫用權力的灰色地帶。
眾多人大代表亦多年來提案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但至今未能被全國人大提上議事日程。徐景龍認為,“重管理、輕保護的思路,一直影響著我們的立法”。
修正案既有條款既未從機制上解決信息安全問題,也未明確公民信息的范圍及其權利,其適用仍有待立法進一步完善。
(2011年第 26期《財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