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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稅制結構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稅收收入保持高速增長的同時,稅制結構比較穩定。2004年,稅收收入總額為25718億元(不含關稅及農業稅)。其中,流轉稅收入18396.9億元,佔稅收收入的71.53%﹔所得稅收入5811.3億元,佔稅收收入的22.60%﹔財產及資源稅收入1261.64億元,佔稅收收入的4.73%﹔其他稅收296.3億元,佔稅收收入的1.14%。
在流轉類稅收中,增值稅收入12588.9億元,佔稅收收入的48.95%﹔消費稅收入1550.5億元,佔稅收收入的6.03%﹔營業稅收入3583.5億元,佔稅收收入的13.93%﹔流轉稅的附加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674億元,佔稅收收入的2.62%。增值稅、營業稅及其附加作為對商品勞務普遍課征的流轉稅佔稅收收入的比重合計為65.18%。消費稅及其附加作為選擇性流轉稅佔稅收收入的比重為6.35%。
在所得類稅收中,內資企業所得稅收入3141.7億元,外資企業所得稅收入932.5億元,兩項合計企業所得稅佔稅收收入的15.85%﹔個人所得稅收入1737.1億元,佔稅收收入的6.75%。資源稅收入99.1億元,僅佔稅收收入的0.39%﹔財產類稅收收入1162.3,佔稅收收入的4.34%。
二、稅制結構的國際比較
由於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文化傳統等因素的影響,世界各國稅制結構及統計口徑差別較大。即使在經濟發展水平接近的國家,稅制結構也有較大差異。總體來看,經濟越發達,所得稅的比重越高:世界上最發達的20多個工業化國家的所得稅比重遠高於流轉稅比重,如法國、英國所得稅與流轉稅的比重分別為62%︰28%和56%︰31%﹔比較發達的高收入國家所得稅與流轉稅的比重大體相當,如韓國的所得稅比重約為35%,流轉稅比重約為40%﹔發展中國家的所得稅比重低於流轉稅,但也佔到相當份額,如泰國的所得稅比重約為30%,流轉稅比重為68%。
綜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及OECD的統計資料分析,工業化國家所得稅比重平均在35%左右,其中,企業所得稅的比重大多不足10%,個人所得稅的比重高達25%以上﹔社會保障稅佔稅收收入的比重約為30%,一些歐洲國家(如法國、荷蘭)這一比重高達40%。主要OECD國家的流轉稅比重平均約為30%,其中增值稅等一般流轉稅達約佔17%,消費稅等選擇性流轉稅約佔13%。另外,發達國家的稅種設置比較全面,房地產稅(物業稅)、遺產稅、環境稅等各類稅種齊全。
三、我國稅制結構存在的主要問題
1.流轉稅與所得稅的比重不盡合理,流轉稅比重偏高。我國流轉稅的比重在70%以上,所得稅比重隻有20%多。流轉稅佔稅收收入的比重不僅遠高於發達國家,也高於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流轉稅比重過高,使企業無論是否盈利都必須負擔稅收,影響了企業競爭力的提高,同時也產生了國家出口退稅負擔重等問題。
2.在流轉類稅收中,選擇性流轉稅(消費稅)的比重過低。通過國際比較可以看出,在流轉類稅收中,我國消費稅僅佔稅收收入的6%左右,佔流轉稅收入的8.6%。而大多數國家消費稅佔流轉類稅收的比重都在40%以上。選擇性流轉稅對資源性產品、高檔奢侈品及煙酒等嗜好品征收,能夠起到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資源合理利用的目的。
3.在所得類稅收中,個人所得稅的比重過低。企業是社會財富的主要創造者,為了提升企業的競爭能力,20世紀80年代以來,無論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實行了針對企業所得稅的大規模減稅。企業所得稅佔稅收收入的比重有所下降。由於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具有較好的調節作用,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均收入的提高,個人所得稅在發展中國家有逐步上升的趨勢。我國所得稅收入中,企業所得稅的比重較高,而個人所得稅比重偏低。盡管近年來個人所得稅總量有了迅速增長,但佔稅收收入的比重一直維持在6.5%∼7%的水平,這不利於發揮稅收的收入調節功能。
4.社會保障未實行費改稅,對社會保障收入籌集有一定的負面影響。在發達國家的稅收收入中,社會保障稅佔到30%左右,與個人所得稅、流轉類稅收的比重基本相當,是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加快,社會保障支出迅速增加。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將現行的社會保障費改為稅,不僅可以加大征收力度,還能夠增加社會保障收支的透明度,有利於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
5.資源稅稅負過輕,環境稅、物業稅、遺產稅等對經濟可持續發展和調節社會收入分配意義重大的稅種缺乏。目前。我國資源稅收入僅為99.1億元,佔稅收收入的0.39%。資源稅收入過低不利於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環境稅、物業稅、遺產稅等對社會經濟發展意義重大的稅種沒有開征,導致稅收政策在引導資源配置、調節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功能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
四、完善我國稅制結構的總體方向
近年來,我國稅收收入保持了持續高速增長,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了充足的財力保証,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較好地發揮了收入籌集功能。隨著我國人均收入突破1000美元,社會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經濟發展與環境、資源的協調等問題日益突出,稅收政策需要在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同時,我國的人均收入水平和稅收征管環境與發達國家還有較大差距。因此,從我國現階段國情出發,借鑒國際經驗,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對稅制結構進行改革與完善。
1.流轉稅的征收成本較低,具有較好的收入籌集功能。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不會發生較大變化。在實行增值稅轉型、擴大征收范圍等改革的同時,應適時調整消費稅稅目與稅率,將高檔消費品、奢侈品,如高檔餐飲、高爾夫球等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並適當提高煙、酒等產品的消費稅率。這既可以增加稅收收入,又能夠實現收入分配的調節。
2.在所得稅方面,應將內資企業所得稅與外資企業所得稅合並,增加抵扣項目,放寬扣除標准,適當降低稅率。通過減輕企業負擔,提高企業競爭能力,穩定企業所得稅收入。同時,加大個人所得稅征管力度,尤其是加強對高收入人群納稅狀況的監管,逐步提高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的收入調節功能。
3.擴大資源稅稅目,提高資源稅稅負,促進資源的綜合利用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4.逐步對社會保障收入實行費改稅,加大征收力度,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
5.適時開征環境稅、物業稅、遺產稅等稅種,完善稅制結構。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促進環境保護、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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