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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建設的終極價值取向:人權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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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 |
| 2009年02月23日13:33 來源:《學習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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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全國基層檢察院建設工作會議在京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在會上指出,全國檢察機關要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全面提升基層檢察工作水平,建設過硬基層檢察隊伍,全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不斷開創基層檢察院建設的新局面。會議還強調,要發揮基層檢察院執法為民的一線平台作用,要緊貼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要始終把各項工作的著力點放在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上,嚴肅查辦和積極預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征地拆遷、移民補償、搶險救災、醫療衛生、食品安全、招生教育等領域的職務犯罪,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並發揮好維護穩定的第一防線作用,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及時掌握基層熱點敏感問題,增強涉檢信訪工作的實效。
將全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為檢察院工作的價值取向,不僅是對檢察機關性質的定位,而且表明了中央對檢察機關等司法系統廉政建設的要求。
從形式上看,檢察院的權力很大:它對立案、審判、司法執行等環節的監督權,使其監督范圍涵蓋公、檢、法、司各個領域。因此,當檢察官“依法介入到各個經濟領域”時,一旦以權謀私,手中權力的異變便成為不可避免之事,將給社會帶來極大的災難。這些年來,檢察領域的腐敗現象主要表現為:徇私枉法、以權謀私。這方面的事例雖然不多見,但典型的事例有二:一是某省檢察院檢察長“出面承攬工程、收受賄賂,徇私枉法、以權謀私、包庇兒子違法活動”﹔二是某市檢察院檢察長涉嫌經濟犯罪,公開充當地產界的后台,並逐漸異變為房地產商的代言人和統領。在這裡,檢察機關及其權力完全發生了異化,它成為形式主體(檢察長個人)牟取私利的工具。
司法公正涵蓋整個司法行為和司法過程,其含義有四:適用法律的平等,訴訟程序的規范、判決結果的公平和監督的有力。
在大多數情況下,司法的不公正是由司法人員的腐敗行為造成的。在那裡,權力游離了實質主體的意志,而成為形式主體(司法人員)牟取私利的商品。
事實表明,一個行賄、受賄、貪污、瀆職腐敗成風的地方,大都是一個缺乏規范和公正的地方。一個腐敗成風的社會,最先受到損傷的一定是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司法腐敗是一種令民眾深惡痛絕且后果極為嚴重的腐敗。
司法機關的身份是多重的:它是法律操作和實施機構,是法律實現的中介,是國家權力(審判權和檢察權)執行及其自我監督部門,是實現公民、社會團體的權利並對之加以引導、監督的法制系統部分。可以說,司法機關實際上是集國家權力實施者、法律執行者、政府行政權監督者、公民權利保護者、社會糾紛裁決者,法治觀念教育者和規范行為示范者等諸多社會職能於一身的法制部門。這一特點決定了司法權力的腐敗給社會帶來的危害是深重的。對於國家權力來講,由司法腐敗造成的損傷是硬傷和內傷。用百姓的話來講,行政再腐敗,隻要司法不腐敗,就有懲治腐敗的希望,而一旦腐敗在司法領域內蔓延,它所帶來的就不僅僅是社會腐敗風氣的加劇,或整個權力體系和法律秩序的紊亂、失控,或國家權力自我控制和自我約束機制的喪失,或公民維權體系的崩潰,更是一種對法律的信念的失落。如果說行政腐敗毀壞了政府在民眾中的公正形象,那麼司法腐敗的惡果是,在民眾層面上,它加深了人們對規范的輕視態度,以及對法律權威或訴訟活動的不信任態度。更不用說,它使得“依法治國”成為一種遙不可及的夢想。
建立公平正義的社會一直是人類追求的理想,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在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中曾將“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作為建成和諧社會的必要條件之一。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為檢察院工作的價值取向,體現了我黨“執政為民”、“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且從一個角度透露出廉政建設的終極價值取向: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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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秦華(實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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