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1月27日09:22


用制度終結“聯合執法”
李克杰

  長期以來,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提高執法效率,常常組織多個相關行政執法部門開展“聯合執法”,且法院、檢察院也應邀參加。據1月26日《人民日報》報道,近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非訴行政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正式實施,法院受地方政府之邀參與“聯合執法”的現象在重慶市將成為歷史。

  不可否認,由公檢法等司法機關參與的“聯合執法”確實能形成強大的高壓態勢,能給執法對象以巨大威懾力,具有效率高的特點,在政府處理一些重大棘手問題時會顯示出強大威力,因此“聯合執法”在各地屢見不鮮。“聯合執法”的事項涉及舊城改造、違章建筑、違法佔地、農業、移民搬遷、養路費稽征、環保、衛生、計劃生育、文化廣播、工商行政處罰等各個方面。依照法律規定,此類“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強制執行權均在法院。地方政府為了省略煩瑣程序,於是就拉上法院去現場“聯合執法”。

  盡管“聯合執法”在各地屢試不爽,也能收到一些效果,但從法治角度考察,法院應邀參與政府行政執法部門的“聯合執法”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且實質上違背正當法律程序,混淆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差別,破壞正常的權力制約關系,也讓當事人在權益受到侵犯時得不到法律的應有保護。針對“聯合執法”的危害性,最高人民法院已於2004年3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審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法院務必時刻注意維持行政審判的中立性和獨立性,遇有當地要求與有關部門“合署辦公”、“聯合執法”等現象,要積極向有關方面做好說服工作。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意見”,不僅將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具體化,更是將有關訴訟法中關於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申請強制執行程序具體化、制度化,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使各級法院在非訴行政執行工作中程序規范,標准明確,有效保護了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如規定了聽証程序),同時也給地方法院拒絕參與政府“聯合執法”提供了“尚方寶劍”和制度“擋箭牌”,讓法院對非訴行政執行說“不”更加理直氣壯。

  筆者認為,重慶市高院的“意見”是規范法院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一個重要嘗試,是提高法院非訴行政執行水平的一個重要規范,也是排除黨政機關不當干預司法,增強司法獨立和中立性,讓司法回歸理性,用制度終結“聯合執法”的重要措施。但需要指出的是,重慶市高院的“意見”畢竟隻是一省一市的規范,它的效力僅及於該市的法院系統,而且在法律效力層次上也是較低的。

  事實上,我們需要在更廣泛和更高層次上對法院非訴行政執行工作進行規范,給全國的法院制定一個統一、明確、可操作性強的規范性意見,讓法院非訴行政執行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以更好地排除政府對司法工作的不當干預,確保司法的公正和獨立,給法院參與“聯合執法”來一個釜底抽薪。

  (作者為山東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副教授) 

(責任編輯: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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