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Page 1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具有同質性。它們都是社會主義社會的必然選擇。胡錦濤總書記在省部級領導干部研討班上指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是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基本特征的精辟闡述。歷史經驗証明,和諧並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調節中實現的,而實現手段之一就是法治。因此,法治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
一、以利益配置和調和機制實現市場經濟的和諧發展
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抓好發展這個第一要務,是建立和諧社會的前提條件。中國經濟發展已經進入快車道,處於關鍵的發展時期。這一時期經濟發展呈現出兩個特色,“既是關鍵的發展期,又是矛盾的凸現期”。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社會主義法治通過對市場主體利益的協調和平衡,來實現和諧發展,這已經成為共識。目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它通過規范市場主體和市場秩序,引導市場行為,調整市場關系,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另外,社會主義法治在維護社會公正、關注困難群體、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方面亦發揮著巨大的積極作用。
社會主義法治以法律的手段保障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要求人們按照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從事市場經濟活動,使得社會全體成員在一個平等、自願、有序、規范的競爭環境中發揮其聰明才智和創造力,公平佔有社會資源並參與社會財富的分配。和諧社會是一個公平、穩定的社會,同時也是一個利益協調的社會。社會主義法治為市場主體開辟和建立了不同利益階層表達其各種訴求和利益要求的平台,同時構建了一套公平的矛盾與沖突的解決機制。通過這一平台和機制,國家可以有效引導各種利益主體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在表達利益訴求的基礎上,使社會中的矛盾和沖突得以解決。
二、以權力的監督機制和功能實現政府管理社會的和諧
建立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公民的新型關系,是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的關鍵。首先,適合社會主義和諧要求的政府關系,表現在責、權、利三個方面,即合理分擔的責任關系,相互尊重的權利關系,合理整合的資源配置關系。提高執政能力,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行政有機結合起來,實現執政黨執政方式的轉變,政府職能的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從而為市場、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服務。
其次,建立與公民之間的和諧關系,也是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的必然要求。馬克思曾經說過,歷史不過是追求著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動而已。因此,從社會發展的最終目的來說,人本身才是評價社會活動和社會進步的最終尺度。在法治原則下,一切權力來源於憲法和法律,離開憲法和法律的權力是沒有根據和效力的。和諧社會以人文精神為基本理念,政府在行使公共權力,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過程中,應該強調個體在社會生活中的核心地位並以個體的生活幸福為終極目的。法治的政府應該以服務優化作為行使管理職責的指導思想,提高政府在公費教育服務、社會保障、公共醫療服務、科技服務、公共設施服務等方面的質量和水平,滿足不同階層的需求。在整合平衡政府和社會、政府和公民的關系上,除了憲法作為法律的根本依據,最重要、最有效的法律形式應該是行政法。因為行政法除了具有監督和制約行政權力的作用之外,其最經常、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加強政府和其他公共權力對社會公共生活的管理,合法、合理地調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利益分配,化解利益矛盾。此外,還要理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關系,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三、以互動反饋的特性和機制實現法律自身的和諧
作為上層建筑,法律也在以獨特的互動反饋機制來為自己糾偏,因為法律自身的和諧也是社會和諧的重要內容之一。從表面意思來理解,法律自身的和諧無非是法律體系的統一和諧。然而,在此要強調的是,法律自身的和諧狀態所需要的“良法”基礎同樣需要重視。因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都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改革開放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為適應市場經濟立法的需要所做的許多改革對推動中國立法的民主化,對提高立法的質量都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建立“良法”基礎的途徑,就是立法的民主化,這也是達成社會和諧的過程。讓廣大民眾參與立法,當事人有權利、有機會、有途徑參與有關切身利益的立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稀釋部門利益。中外法治的經驗表明,立法質量的高低與立法者的素質和水平高低有一定關系,但關鍵在於參與立法的利益代表與立法行為的相關性。所以,建立立法者與立法利益者的聯系,讓立法者真正代表各種利益進行博弈,是十分必要的。
四、以對私權利沖突的協調實現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共處
在公民與公民關系的和諧問題上,社會主義法治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單個的人作為民事主體,經常性地參與到大量的社會活動之中,這種活動分布在社會的各個領域,如包括親子、親屬、夫妻在內的家庭關系,鄰裡關系,雇工和雇主關系,同事關系,師生關系等等,而所有這些社會關系又無一不置於法律的調整之下,其中的調整規范包含在法律體系的不同法律部門之中,如民法、婚姻法、教育法、合同法等。社會主義法治以對公民個人權利的保護為著眼點,以對公民間權益沖突的協調作為社會關懷的一種手段,無論是在及時化解社會矛盾、維持社會穩定,還是在促成人與人和睦相處的溫情社會,構建和諧大家方面,都起著不可小覷的基礎性作用。
五、以對人與自然之間關系的強制規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和諧
眾所周知,人與自然的關系和人類社會的內部關系,是人類與生俱來的兩大基本關系。這兩大關系是以和諧為主還是以對抗為主,決定著人類的禍福安危。可持續發展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的一種價值追求,要求法律規范人與自然的關系,在處理利益分配時,把人作為生態環境中的一員,在生態自然與人類社會發展的矛盾之間找到一條和諧發展的道路,並在法律規范體系與價值理念中體現人類對生態環境的終極關懷,注重生態關系的調整和保護。自然資源法(生態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已經在法學界形成共識。它在保護自然環境、合理開發與利用自然資源、防治環境污染,保護人類生態權利和合法利益方面正發揮著巨大的積極作用。
(作者單位:遼寧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