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對權力的監督,保証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一個重要目標。《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明確規定: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這一規定是黨內監督理論和實踐發展的重要成果。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這是由權力的性質決定的,也是由領導干部的地位和影響決定的,在本質上又是對領導干部的保護。因此,各級領導干部應不斷強化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努力成為自覺接受監督的表率。
執掌權力的同時必須接受監督。我們黨來自人民、植根於人民,黨的各級領導干部手中的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必須用來為人民服務,切實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也明確提出:各級領導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隻有勤勤懇懇為人民服務的義務,沒有在政治上、生活上搞特殊化的權利。那麼,如何保証各級領導干部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用來為人民服務,切實做到權為民所用呢?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加強監督,做到權力行使到哪裡,領導活動延伸到哪裡,監督就實行到哪裡。因此可以說,自覺接受監督是領導干部在執掌權力的同時必須承擔的義務。領導干部必須接受監督,除了因為其權力是由人民賦予的,還因為權力本身容易被濫用而導致腐敗。多年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實踐証明: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會被濫用,必然會導致腐敗。一些領導干部走上違紀違法之路,固然有其自身思想水平、品德修養等方面的問題,但缺乏有效的監督不能不說也是重要原因。這些年查處的一些腐敗分子,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不自覺接受監督,甚至想方設法逃避監督,最終走向違法犯罪的深淵。
監督同時是一種關心和愛護。加強監督,保証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這既是對領導干部的嚴格要求,也是對領導干部的關心愛護。一方面,通過監督,糾正領導干部在行使權力上出現的偏差,可以有效防止權力失控、決策失誤和行為失范,避免領導干部犯更大的錯誤﹔另一方面,通過監督,把一些領導干部在行使權力中所犯的錯誤揭示出來作為警戒,可以對絕大多數領導干部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由此可見,監督的目的是為了使領導干部少犯錯誤或不犯錯誤,保証其健康成長。同時,通過監督還可以對遭受非議的干部進行保護,維護其正當權益,保護其工作的積極性。因此,各級領導干部一定要深刻理解監督的目的、實質,提高對監督重要性的認識,摒棄“上級監督是對自己的不信任,同級監督是互相拆台,下級監督是對自己不尊重,自我監督是自己跟自己過不去”的錯誤思想,自覺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事實充分証明:如果領導干部能夠自覺接受監督,很多違紀違法案件是可以避免的,一些犯了錯誤的領導干部是完全可以挽救的。
領導干部應成為自覺接受監督的榜樣。“車子跑得快,全憑車頭帶”。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從普通黨員中脫穎而出的,在黨的隊伍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響。他們擔負著帶領廣大黨員干部和群眾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任務,也是維護黨的隊伍純潔、保持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的中流砥柱。因此,在自覺接受監督方面,領導干部更應當作出表率,帶頭接受監督,以自己的榜樣和模范力量,形成“其身正,不令而行”的生動局面,帶動其他黨員干部自覺接受監督,進而促進黨內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相反,如果領導干部不能以身作則,不願自覺接受監督,甚至想方設法逃避監督,必然會導致上行下效,從而黨內監督工作也就很難正常開展。
(作者為中共河南省商丘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
《人民日報》 (2005年01月26日 第九版)